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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城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(试行)
发布时间: 2025-01-03 10:41:25 来源: 晋城博物馆
第一条:为规范晋城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管理工作,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博物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:境内外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(以下统称捐赠人)可以向晋城博物馆捐赠财产(包括资金、实物、技术等),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。晋城博物馆为受赠人,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、使用和管理工作。
第三条: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,符合公益目的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,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,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(服务)挂钩,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。
第四条:接受捐赠操作规程
(一)捐赠人向晋城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;
(二)晋城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,签订捐赠协议,明确捐赠品的种类、质量、数量,捐赠的期限和方式等问题,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;
(三)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为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;
(四)藏品入库,给藏品编写总登记号,填写名称、时代、数量、来源、现状等信息;
(五)给文物藏品拍摄照片,建立藏品数字档案;
(六)建立藏品编目卡片,逐项填写编目卡片上的全部项目内容,并附藏品照片;
(七)按照藏品档案的要求给文物建档,并将藏品数据录入馆藏文物信息管理系统。
第五条: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,由博物馆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,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。
第六条: 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晋城博物馆收藏、展示、教育及运行等方面。
第七条:晋城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;对受赠财产,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、有效的收据或者凭证。
第八条:博物馆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,将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,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。如确需改变用途的,将征得捐赠人同意。
第九条:根据捐赠人对晋城博物馆的贡献大小,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或奖励:
(一)授予捐赠证书;
(二)捐赠情况在晋城博物馆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公布宣传;
(三)对捐赠项目举行捐赠仪式;
(四)捐赠文物展出的,展牌标注捐赠人姓名;
(五)双方商定的其他形式。
第十条:捐赠人有权向晋城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的查询,晋城博物馆应当如实答复。若捐赠者对于捐赠的实物有拍照、绘图等要求,博物馆应全力予以配合。
第十一条: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。
第十二条: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,由晋城博物馆负责解释。